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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化纤业总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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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化纤业总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海安县化纤业总商会。第二条 本会是在海安从事化纤行业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销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

海安县化纤业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海安县化纤业总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海安从事化纤行业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销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帮助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全行业的大团结、大联合、规范、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海安县工商联(总商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海安县中坝南路51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富而思善,回报社会;
(三)组织开展化纤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化纤行业的生产、销售、服务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我县化纤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技术和服务标准等方面的建议;
(四)为会员提供技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参观、考察、联谊、新品推介和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拓渠道、广播信誉、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
(五)组织会员制定行业自律,以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传统美德规范企业行为,净化行业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成为会员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七)加强与上级行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
(八)完成县工商联(总商会)交办事项;
(九)完成县化纤产业培育办公室交办事项;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本县化纤行业中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形象的企业均可申请为本会企业会员。
团体会员:本县化纤行业中的社团及有关团体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本县从事化纤业的技术人员、热心支持化纤行业的专家、学者等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主观意愿;
(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诚信经营,恪守信用,讲求信誉,重视信义;
(四)热心商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塑造本会的良好形象;
(四)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同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会内外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安县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领导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社会信誉良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海安县工商联(总商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办理正常的会员入会和退会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会计人员由专职工作人员兼任,但会计资料专列。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组织机构

名誉会长:薛海骏、陈文凤
会长:杨忠国
顾问:朱海雷
秘书长:顾延铁
副会长:邓锦高、顾华来、李  军、周国银、周永清、包德贤、黄立勇、倪建锋、李春涛、王建青、姜怡帆
理事:孙锦、何咸稳、李忠安、钱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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